〈從減碳到碳權:企業自願減量專案申請與實務解析〉(作者:馬勝雄),重點摘錄如下:
一、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(碳權)運作機制與原則
(一) 碳權資產的三大具體用途
- 碳費抵扣:可抵扣應繳納之碳費(須符上限規範)。
- 環評增量抵換:新設或擴建工廠、高樓建築等之增量抵換來源。
- 交易變現: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(TCX)出售額度。
- 註:碳權為遵約工具,不會改變企業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的「實際排放量」。
(二)申請資格與主體邊界限制
- 申請主體:僅限「事業」(公司、行號、工廠等)或「各級政府」,自然人(個人)不得單獨申請。可跨機構聯合申請以分攤成本。
- 邊界排除:已領取再生能源憑證(T-REC)、應繳碳費排放源、第一/二批盤查登錄排放源、總量管制排放源皆不可納入;執行已滿3年者不得追溯申請。
(三)自願減量專案之核心『3+5原則』
- 3大可信度支柱(MRV):可量測(Measurable)、可報告(Reportable)、可驗證(Verifiable)。
- 5大環境完整性原則:保守性、外加性、永久性、避免重複計算、避免環境危害。
二、 專案全生命週期四大階段與微型規模免確證實務
執行一個標準的自願減量專案,企業必須完整走過專案全生命週期的四大主要階段(Phase I 至 Phase IV):
- Phase I:專案評估階段(準備期)
- Phase II:註冊與確證階段(註冊申請階段)
- Phase III:監測與執行階段(專案實際執行期)
- Phase IV:報告與核發階段(額度申請階段)
(一)規模劃分標準與『微型規模免確證綠色通道』
環境部在管理辦法第8條與實務指南中設計了明確的規模分級與簡化審查機制。其標準如下:
● 大規模專案:規模大於小規模標準之專案,必須執行最完整、嚴格的協力廠商確證與查證全流程。
● 小規模專案:再生能源專案之裝置容量小於15MW;深度節能類型專案之年節電量小於60GWh(或年減量小於6萬噸CO2e)。
● 微型規模專案(微規模):再生能源專案之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5MW;深度節能類型專案之年節電量小於或等於2,000萬度(20GWh);其他類型之年減碳規模小於或等於2萬公噸CO2e。
優勢:在 Phase II 註冊階段可豁免第三方確證(省去確證費與時間);但 Phase IV 核發階段仍須第三方查證。
(二)專案計入期(Crediting Period)選擇策略
- 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(如工業節能、燃料替代、高危氣體破壞等技術基礎措施):展延型(5年/次,最多展展至15年);固定型(10年,不可展延)。
- 溫室氣體移除類型專案(如造林與森林經營等自然碳匯措施,AR-TMS0001等):展延型(20年/次,最多40年);固定型(30年)。
三、 AMS-II.C節能專案註冊實務與合規檢核指南
以常見的設備汰舊換新(如冰機、空調、LED等)為例:
(一)行政適格性:註冊申請日距離專案起始日(如簽約/驗證日)不可超過3年;若獲政府補助,需檢附公證合約明確分配額度。
(二)技術與服務水準:汰換前後服務水準(如照度Lux、冰機容量)必須維持在 90%~150% 之間,若因減盞或多對一汰換需提供詳細管線對照圖。
(三)環境完整性(四大關鍵成功要素)
要確保專案能順利通過環境部審查並在未來持續取得額度,企業必須滿足以下四大CSF(Critical Success Factors):
- 壽齡與堪用證明:舊設備必須證明移除前仍「堪用」,壞掉換新不具備「外加性」。
- 係數更新紀律:必須使用環境部/能源署公佈的最新年度電力排碳係數計算。
- 保守性原則(取小值法則):若新設備運轉時數超過舊設備歷史平均,必須以舊設備歷史時數為上限計算減量。
- 監測一致性:Phase IV實際執行中的量測點位、獨立電表規格、監測頻率,必須與Phase II註冊通過之計畫書完全一致,任何擅自變更都將導致合規失效。
(四)佐證資料查核:需保留新舊設備銘牌照片、報廢清運證明、獨立電表第三方校正證書及至少1年的歷史基線數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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