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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8月5日〈從減碳到碳權:企業自願減量專案申請與實務解析〉(作者:馬勝雄),重點摘錄如下: 一、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(碳權)運作機制與原則 (一) 碳權資產的三大具體用途 碳費抵扣:可抵扣應繳納之碳費(須符上限規範)。環評增量抵換:新設或擴建工廠、高樓建築等之增量抵換來源。交易變現: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(TCX)出售額度。註:碳權為遵約工具,不會改變企業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的「實際排放量」。 (二)申請資格與主體邊界限制 申請主體:僅限「事業」(公司、行號、工廠等)或「各級政府」,自然人(個人)不得單獨申請。可跨機構聯合申請以分攤成本。邊界排除:已領取再生能源憑證(T-REC)、應繳碳費...2026年5月14日環境部今強調,我國碳定價制度的核心在於驅動產業轉型、落實實質減量,而非追求碳市場交易量。(資料照) 2026/05/12 16:37 記者吳柏軒/台北報導 氣候變遷下先進國家推動碳費、碳匯、碳關稅等制度,目的在藉由收費制度,降低人類活動的碳排放,或補貼節能減碳;台灣去年實施碳費、5月底前收費,未來更要推動碳排放交易制度(ETS),環境部今(12日)強調,我國碳定價制度的核心在於驅動產業轉型、落實實質減量,而非追求碳市場交易量。 環境部說明,我國碳定價現行採碳費制度及自願減量雙軌併行,帶動產業共同減碳,考量碳費制度去年上路,因此訂定由低至高分階段費率調升規劃以降低產業衝擊,將持...在全球碳市場快速發展,而各國相繼制定法規之際,《巴黎協定》第 6.4條(PACM)逐漸描繪出全球「高完整性碳信用」的核心架構。這個由 UNFCCC直接監管的機制,不只是另一種碳權,更重新定義了國家自定貢獻(NDC)與企業抵換(offset )之間的權利分際。換言之,第 6.4 條讓每一噸的減量都具備了新身分,而它究竟是國家的?企業可否取得?額度能否出境?又必須在哪些情況下進行對應跨境調整(CA)?應該是最受到關注者。 依據2025年最終的《巴黎協定》締約方最終決議草案(FCCC/PA/CMA/2025/L.10 – Draft decision -/CMA.7 (Advance...更多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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